![]()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 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2
第四章 担保履行控制 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5
第六章 附则 5
总 则
为了加强子集团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子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本制度适用于子集团。
子集团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提出担保需求、开展担保工作的实施。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
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
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
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
垫付款记录和付款;
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付款和回收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