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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资部制度(4)
1、原材料招(议)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司原燃材料采购招(议)标行为,加强招(议)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操作、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招议标材料范围
1.1公司生产需要的燃料、大宗原材料、包装袋、单一品种每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辅助材料,均可实行招(议)标。其中紧缺物资和达不到招议标预期效果的物资可不实行招(议)标。
1.2当单一品种材料每次采购金额不足10万元,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施行。
1.3招标时间的选择:原则上每年末进行,具体招标时间可根据市场、货源及企业实际状况进行调整。
招标委员会的设立
2.1主任: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物流总公司总经理
组长: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
副组长: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副部长
委员: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审计部、质检部(或技术中心)、财务部、子公司相关成员。
2.2权限
2.2.1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当标的额小于1000万,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标的物),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接商务标。
2.2.2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招标委员会组长或副组长接商务标。
招标的提出和厂商的选择
3.1由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计划室或子公司物资供应部提交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标的物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前期使用情况(供方情况、价格、数量、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通过招投标所要达到的目的等。
3.2招标委员会对招标申请进行批复(组长、副组长签字)。
3.3根据批复的招标申请,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室拿出招标的总体计划,包括对标的物数量、质量、供货时间、地点的要求。
3.4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室根据标的物的特点,质量要求选择入围投标厂商(提出招投标的子公司也可推荐投标厂商)。要求入围投标厂商必须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室对上述证明材料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初步确认,并交审计部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初步入围投标厂商。
3.5特种材料如易燃、易爆品投标厂商的选择,须征有安全、保卫部门的意见。
标书的制定
4.1质量要求的确定:大宗材料质量指标由质检部提出,其它材料的质量指标(技术参数)有技术部门及使用部门提出;包装的质量指标由冀昌公司提出,质检部确认;办公电脑及配套设备,品牌配置等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
4.2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室根据招标申请、招标总体计划及质量指标要求等起草招标文件(标书)。
4.3起草标书后适时与相关部门(如审计部、质检部、子公司等)交流确认(签字)。
4.4标书的审核由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室主管、部长逐级审核签字。
4.5标书审核通过后,由采购室提出正式招标申请,其中包括最终确定的招标厂商,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开标人、监标人、记录员等。并由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室向投标厂商发放、传真招(议)标邀请书。
开评标
5.1开标前三天内组织一次标前会(预备会),招标委员会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就招标的重点问题、技术要点、标底测算等逐项落实。并确定主持人、评委人选等。
5.2参加招议标会议人员按相关要求登记签到。
5.3开标前宣读《开评标纪律》。
5.4在投标厂商和审计部确认投标书密封完好,没有异议后,在《投标书鉴定表》上签字确认。
5.5开标后,由招标委员会相关人员认定投标商资质,投标厂商简述投标要点(不超过10分钟),评委提问要切中要点,答疑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钟,一个厂商投标书评述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5.6开标的程序,原则上采用公开唱标的方式,集中一次性唱完。在招投标双方均没有异议后,投标厂商离场回避。
5.7评为就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定,形成评标结论并签字确认。
5.8公布中标结果可以传真,也可以电话通知中标厂商。
5.9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管理办法》,并将招投标资料,开评标记录及合同整理后交审计部归档。
5.10招标后,由于市场变化引起价格变化,由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提出意见,由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确定。
几点说明
6.1丰润公司及子公司同种材料的招投标尽可能集中统一进行,既有规模,也提高效率。
6.2供货厂商的确定:以中标排名首位第一供货商,如所选供货商供货量不足,以满足生产需求依次按中标顺序增补供货商,其价格以各供货商投标最终报价为准。
6.3当一次或一个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完成或不能形成中标结果时,如合格投标厂商少于3家,应当按招标中断处理。供货商的选择以其他方式确定。
6.4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应跟踪、记录供货厂商的合同执行情况,建立中标单位的《供货厂商质量信誉档案》。对合同执行不好、产品存在严重问题的供货厂商,按合同相应条款扣款或扣除履约金,直至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供方名单。
6.5各子公司提出参与的招(议)标,形成中标结果后由各子公司与中标厂商签订供货合同。由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综合管理室按一体化管理的程序要求,监督其执行情况。
6.6根据实际需要对要参加投标的供货商收取适当额度的保证金。
附则
7.1本管理办法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处,以公司规定为准。
7.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
7.3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物流总公司物资供应部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