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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寿新产品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8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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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5/31(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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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人保寿险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您的义务
7.3 年龄错误

1.1 合同构成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4 地址变更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5 失踪处理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7.6 争议处理

2. 您的个人账户
5.1 犹豫期

2.1 个人账户
5.2 部分领取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2 结算日
5.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1 退保费用

2.3 保险费
5.4 合同内容变更
8.2 手续费

2.4 初始费用

8.3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2.5 最低保证利率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4 全残

2.6 结算利率
6.1 受益人
8.5 毒品

2.7 个人账户价值
6.2 保险事故通知
8.6 酒后驾驶

6.3 保险金申请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您获得的保障
6.4 保险金的给付
8.8 无有效行驶证

3.1 基本保险金额
6.5 诉讼时效
8. 9 战争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10 军事冲突

3.3 保险期间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1 暴乱

3.4 保险责任
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2 现金价值

3.5 责任免除
7.2 投保范围
8.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8.14 周岁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4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5.1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2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1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2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3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人保寿险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的个人账户

2.1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2.3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2.4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扣减不超过所交保险费5%的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5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2.6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2.7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8.1)或手续费(见8.2)。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您获得的保障

3.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累计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3.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见8.3),我们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我们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8.4),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8)的机动车;
(6)战争(见8.9)、军事冲突(见8.10)、暴乱(见8.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您的义务

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5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