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2011年创业板公司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及审核程序上市辅导培训教材目 录一、审核依据二、发行条件四、审核程序三、审核重点目 录一、审核依据首次公开发行审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目 录二、发行条件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一元)?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季报、半年报)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目 录三、审核重点企业管理资源网http://www.m448/ 企业管理资源网http://www.m448/ 目前的监管重点主体资格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