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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研讨资料15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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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工业管道安全监察
技术法规及标准
研讨资料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TSG D0001-2009
前言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进一步改革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目标。
1.落实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行政许可下放的规定,调整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范围,通过减少、合并许可项目、许可范围上下覆盖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制造许可项目,并加快下放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
加强证后监管,总局抽查200家获证单位,地方抽查本行政区域内15-25%的获证单位。
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举措,完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和注册制度。
2.探索检验工作改革,对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检验机构的作用,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探索开展由使用单位自主选择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试点。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专题研究,提出基于风险管理的压力管道的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3.深入开展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排查,重点查处整治无证制造活动;
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严格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准入条件,加快许可证转换,开展证后监督抽查;推进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工作;
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压力管道元件安全监察工作。
4.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制造、无证上岗等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使用行为。
5.服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继续做好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有效实施。
6.加快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起草与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配套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等规章,补充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完善安全技术规范,重点调整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行政许可条件,转化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安全技术规范后评估试点工作。
2009年1月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004年6月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进行了补充,其中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公告公布实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我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起步较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法规的编制工作目前刚完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D0001-2009,于2009年5月8日公布,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配套标准《工业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已于2006年底经总局批准颁布,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一.总则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 (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
(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
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本规则所称公称直径根据相关标准,依据不同的管材、管件,可以指公称外径、公称内径、通径和口径、公称尺寸。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根据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的定义,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介质的毒性、火灾危险性和腐蚀性作了定义,详见附件A。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
(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
(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GB/T20801。1 总则:管道支承件是将管道荷载,包括管道的自重、输送流体的重量、由于操作压力和温差所造成的荷载以及振动、风力、地震、雪载、冲击和位移应变引起的荷载等传递到管架结构上去的元件。
第四条 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公称压力42MPa以上的管道;
(二)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二)动力管道;
(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四)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
(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
(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十)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的管道。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文:(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GB/T20801。1总则:不适用范围还包括:
i) 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它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k) 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
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20801-2006作为本规程的配套标准,该标准的有关条款即成为本规程的条款而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的技术要求与现行管道设计、施工标准存在不少差异。
在GB/T20801-2006未颁布前,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各项规范的具体适用范围见表1和表2。
表1 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规 范 名 称
适 用 范 围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公称压力小于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管道化工管道设计规范
HG/T20695—1987
设计压力35MPa以下化工用金属和非金属压力管道和真空管道。但设计压力小于0.1MPa,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易燃和无毒管道除外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1994
单台汽轮发电机额定功率750—6000kW和单台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6.5—35吨的发电厂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装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8MPa、单机排量小于等于100m3/min的活塞式或螺杆式空压机的压缩空气站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4
单机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深度冷冻空分法生产氧、氮的氧气站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
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