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恒安标准
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本资料仅为帮助销售渠道内部理解产品,详情信息请参考官网条款及服务手册)
开发背景
产品介绍
健康管理服务
目录
CONTENTS
条款摘录
01开发背景
升级中老年客群主力产品
持续扩大公司比较优势
进一步零件化产品责任
单一产品同时满足多样需求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零件化产品责任,更好满足中老年客群多样化选择
产品开发背景
中老年防癌C款
新中老年防癌
“老年防癌” 迭代
4种组合可选
8种组合可选
必选:恶性肿瘤-重度、身故/全残
可选1: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30%SA)+豁免保费
可选2:特定恶性肿瘤-重度(30%SA)
必选:恶性肿瘤-重度
可选1:身故/全残
可选2: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30%SA)+豁免保费
可选3:特定恶性肿瘤-重度(30%SA)
责任更灵活
方案更多样
产品优势特点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02产品介绍
具体产品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等待期、合同解除等详细内容请以条款为准
基本责任
可选责任
原位癌及
“恶性肿瘤-轻度”
保险金
原位癌及
“恶性肿瘤-轻度”
豁免保险费
特定
“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
产品责任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永久完全残疾
保险金
保障责任——基本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已交保费
现金价值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已交保费
现金价值
保障责任——可选责任
1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2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给付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制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同时符合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不再承担给付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责任——可选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五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
保障责任——可选责任
30%基本保额
投保规则
*投保规则以最终下发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使用渠道/部门可自行维护
最低基本保额
10万元
*本产品投保时需满足与指定产品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最高基本保额限制,不同地区保额上限不同,具体详见产品投保细则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4)
附加老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5)
附加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9)
附加御医保如意版医疗保险
附加定期寿险(F款)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1)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21)
无搭配比例:
可搭配附加险
核保规则
以1倍基本保险金额计入防癌险核保风险保额,体检标准按投保总则中防癌险体检标准执行
承保后同时以0.8倍基本保险金额计入重疾核保风险保额(投保期间不计入重疾核保风险保额)
成年人(年满18周岁)累计防癌险保额最高为150万元
本产品有健康加费,最高EM值为50*核保规则以最终下发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使用渠道/部门可自行维护
案例一
安女士,46周岁,考虑随着年龄增长患癌等风险增大,想为自己添加一份保障终身的健康保障,精心挑选之后投保了恒安标准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三种可选责任均已选择,具体保障方案内容如下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豁免保险费
案例一
安女士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可得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给付后合同终止
给付已交保费和现价较大者,最高6.4万元,给付后合同终止
可得30%基本保险金额3万元,给付后此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可豁免6.08万元,此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可得30%基本保险金额3万元,给付后合同终止
案例二
安女士,46周岁,考虑随着年龄增长患癌等风险增大,想为自己再添加一份保障终身的健康保障,精心挑选之后投保了恒安标准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未选择可选责任,具体保障方案内容如下:
交
年交保费1880元
累计交费 37600元
保
终身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10万
03健康管理服务
本产品附加服务为《恒安标准人寿就医绿色通道健康服务(钻石版)》及《恒安标准院后康护健康服务(钻石版)》,由我们合作供应商“北京启泰元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具体服务内容请参照恒安标准人寿官方网站服务手册
覆盖院前、中、后三大场景
五大专护,住院即享受
院后康护居家享
2院后康护健康服务(钻石版)
专属健康管理服务
04条款摘录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其中可选责任分为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
您可以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您未选择投保的可选责任。
具体的可选责任在投保时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投保时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产品责任
一、“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终止,我们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时保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责任(可选责任一)
(一)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保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可选责任二)
(一)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二)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符合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同时,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同时符合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不再承担给付原位癌及“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责任。
产品责任(可选责任三)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