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争当行业头雁·实现行业第一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2024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解读: U29基本没有年龄约束。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下的U30也一样,但前提是需要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来购买。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 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2024版)
本公司设立投资组合账户(A)和投资组合账户(B),并根据各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策略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个或两个投资组合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确定的各投资组合账户之间的 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组合账户并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本合同各投资组合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分配 比例。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持有的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之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账户价值变动信 息。
解读:把条款的第十条挪到前面来讲,更好地掌握产品。该产品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个人账户”设计,个人 账户存在的阶段称为“积累期”。产品生效即意味着个人账户设立。设立个人账户就是为了核算账户的价值、提 高账户价值的透明度,客户明明白白知道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公司会设立两个投资组合账户对接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客户自主选择进入两个投资组合账户的资金分配比 例。
这里提到了初始费用,这是产品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在个人账户资金进入投资组合账户时被保险 公司扣除。
在积累期,投保人可以对账户分配比例可以调整,但不追溯调整。
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2024版)
第十条个人账户和投资组合账户
本公司于本合同的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初始费用和持续奖励
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本公司可按照保险费的交纳方式设置 不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初始费用收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 超过所交保险费的5%。
本公司可按照保险费的交纳情况和保单持续情况等设置持续奖励,并计入相应投资组合账户。持续奖励的发放比 例和发放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解读:初始费用标准在0-5%之间,具体在投保时有约定。我司目前收取2%的初始费用。同时,条款也设置保单持 续奖励,保单满5年将以持续奖励的方式计入投资组合账户。
第十一条投资组合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和投资策略
一、投资组合账户(A)
投资组合账户(A)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0%,对应的日利率为0.005479%。
本投资组合账户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大类资产预期收益率基础上,主要配置长期固定收益类 资产、少量配置具有投资价值的权益类资产,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组合账户(B)
投资组合账户(B)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0%,对应的日利率为0%。
本投资组合账户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大类资产预期收益率基础上,灵活配置长期固定收益类 资产和具有投资价值的权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长期较高的投资收益。 。
解读:投资组合账户设最低保证利率。这是产品的一大优势和亮点。 A账户偏稳健,最低保证利率为2% ,B账户偏 进取,最低保证利率为0%,确保不亏钱。
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2024版)
第十二条 投资组合账户转换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的某个投资组合 账户价值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转移至本合同项下其他投资组合账户。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本公司 不收取投资组合账户转换费用。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资组合账户转换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办理投资组合账户转换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结算利息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或投资组合账户注销时 对投资组合账户进行结算。
在每个结算日零时结算时,本公司根据公布的各投资组合账户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上一结 算期间该投资组合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该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本合同的结算日为每年一月一日,结 算期间自一月一日零时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每年结算一次。
在相邻的两个结算日之间,投资组合账户注销结算时,本公司根据本合同各投资组合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 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该投资组合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该投资组合账户价值。
解读:是对第十条提到的投资组合账户转换的细化说明。如果客户的风险偏好发生了变化,或者随着年龄的变 化,想优化一下账户资金分配,产品提供了这一服务选项。每年又一次免费申请调整账户转换比例的机会。
TIPS:客户如想申请转换,最好选择在年初,账户结息完成之后进行申请。如年度结息之前进行申请,则会按照 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对转换部分进行结息。
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2024版)
第十四条 投资组合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按照分配比例分配至相应投资组合账户,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分配金额扣除初始 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二、投资组合账户转换时,转出金额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投资组合账户转出的金额等额减少,转入 金额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投资组合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三、本公司进行投资组合账户结算后,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四、发放持续奖励时,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励金额等额增加;
五、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投资组合账户价值的情形,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约定等额增加或减少。
解读:账户价值核算的解释和说明。
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2024版)
第五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一、本合同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 早于被保险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六十周岁的生日,不得晚于被保险人一百周岁的生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包括保 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十年(或十五年、二十年)月领(或年领)和本公司在被保险人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提供的其他领取方式。
二、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变更应符合本公司 规定。
三、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解读:产品积累期结束之后就会进入领取期,领取期和积累期截然不同,实际上是转换成了一个养老年金产品。
领取日不早于法定退休年龄或60周岁。我公司采纳的法定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意味着女性其他退休年龄, 也是55岁周可以领取)。也可以推迟领取。领取方式上可以按年或者按月,领取类型可以是终身、固定10年或固 定20年。领取日和领取方式在开始领取前还可以变更,但开始领取的话,就不能再变更了。
需要说明的是U30支持一次性领取, U29不支持。
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2024版)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且未领取失能护理保险金,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 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和本公司当时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每月(或每年)的养老年 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个人账户,并 按投保人指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小于养老年金开始 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 的差额。
2.固定期限十年(或十五年、二十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 较大者一次性给付:
(1)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 ;
(2)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的差额。
3.若本公司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提供其他领取方式, 按当时提供的领取方式确定领取金额和领取规则。
解读:对养老年金的责任进行说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养老年金的领取表以领取时公司提供的领取表为准。
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2024版)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