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规〔2025〕11 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
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 多保险资料请到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维护保险集团稳健
运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成员
公司。
本办法所称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办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整个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办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对成员公司的公
司治理、资本、财务、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
计量、监测和控制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
对保险集团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章 并表管理范围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
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保险集团控制的机构。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
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
保险集团为被投资机构第一大股东且提名人选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或行长等职务的,或在名称中受权使用保险集团商标的
被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述情形。
(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
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
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第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构建覆盖全面、管控有效、与风
险状况相适应的并表管理体系,将所有成员公司的各类业务纳
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保
险集团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治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要求保险集
团公司调整并表管理范围,提出监管要求。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架
构,指导成员公司建立完善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
治理机制。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第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独立完整地
履行对成员公司的管理职能,明确并表管理的制度、职责和流
程,确保对成员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当性。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督促成员公司严格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
任,有效管控自身各类风险,并要求各成员公司对自身投资的
并表机构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建立清晰明确的报告机制,确
保及时充分获取信息,实现对成员公司的有效管控。
第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
则,不断优化集团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控制成员公司数
量,避免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员公司重大股权
投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各级成员公司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聚焦主业、防控风险的要
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
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
到战略目标的成员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政
策,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审议并表管理状
况,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
的并表管理政策,制定集团并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
理架构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并表管理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集团并表
管理的总体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
履行资本、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并表管理职责,确保相关制度措
施纳入成员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至少每 ? 瞎嫘浴?br>有效性进行一次内部审计,评估并表管理范围是否完整、成员
公司对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原则上应当聘请同一审计机构进行外
部审计,确需由不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尽可能保证外
部审计标准的一致性和审计内容的可比性。
第二节 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集团组织架构、业
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集团风险
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
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跨境传染。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统筹制定集团整体风险偏好,
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对集团范围内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超限额处置机制,确保集团风险管
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关注集团内部
因各类业务往来、交易结构安排和股权变更所形成的风险隐匿
和监管套利,明确风险管理重点,制定应对方案,有效管控风
险(公众号-今日保条-收集整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压力测试方案应当考虑不同风
险、复杂股权结构等在集团内产生的风险分散及叠加效应。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压力
测试的结果,有效应对各种不利情景。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资本充足评估
程序,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
本规划并定期对金融子公司开展资本充足评估,确保保险集团
资本能充分抵御风险,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保险集团资本计量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要求,避免
资本重复计算,减少过度杠杆风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考虑集团整体层面资
产与负债的匹配性,督促金融子公司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
关注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影响,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
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监测,督促
成员公司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防止流
动性问题演化为清偿问题。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成员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采取必
要的干预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范围内构建合规审
慎的风险管理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培育风
险管理文化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体系,包
括早期预警制度、压力测试安排、应急计划、恢复与处置计划
等。
第三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集
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实体的
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
审慎设置各维度风险限额、超限额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避免
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统一管理同
一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集中度风险,特别关注复杂交易结构
和安排形成的隐蔽集中度风险和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界定和识别风
险暴露较为集中的行业、区域等,充分研判易受宏观政策和经
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和区域性风险的冲击。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
势、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等因素,定期评估国别风险集中度及
潜在影响,建立国别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储备应对措施。
第四节 内部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内部交易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与成员
公司以及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
劳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内部交易类型和分类参照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
部交易行为,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重点防范利益输送、
监管套利、风险传染和其他负面影响。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报告、控制和处
理内部交易的政策与程序,董事会应定期审查集团内部交易情
况,并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
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本集团情况对集团重
大内部交易进行界定,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规定明确界定的重大
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建立健全内部分级审查程序,审议
重大内部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侵害投资者或消费者合法权
益、规避监管规定或风险传染等问题。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系统,
对集团内部资金运用、资产转让、担保和服务收费等交易背景、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定价基础、交易目的和交易路线进行识别判断,监测分析集团
内部交易风险敞口,评估对稳健经营的影响。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穿透了解保险集团内部不同机构向同一
客户提供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评价是否通过客户形成了间接
形式的内部交易以及对集团稳健性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开展内部交易不得发生如下行为:
(一)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成员公司、成员公司的其他股东
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
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保险集团公司和其他成员
公司的稳健性;
(三)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
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或监管要求,为关联方违规提供
投融资、隐匿风险等;
(四)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
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五)由成员公司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保险集团公司、其
他成员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成员公司中的金融机构违规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他
成员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节 风险隔离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隔离
机制,在保险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以及各成员公司之间采取
审慎的隔离措施,防范风险传染。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避免与股东、成员公司之间
人员不当兼任和交叉任职,防止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规范集团内部的业务协同和
外包管理,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
任不清。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确保成员公司名称、产品和对外经营场
所的识别度,对交叉销售业务采取必要隔离措施,避免消费者
混淆不同法人主体责任,引发风险传染。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有效的信
息防火墙,确保各成员公司具备相对独立的信息处理能力,防
止客户信息的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