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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品连锁店服务合同(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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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3/15(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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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婴(创业型)连锁店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No.
甲方:深圳市点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前言:
深圳市点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计算机网络服务及婴幼儿用品营销模式研发的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华婴网为信息平台, 整合大陆及港台地区婴幼儿用品生产厂商和进口代理商资源,由厂家或华婴各地区域管理机构直接将产品配送到经营者手中,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同时经营者能通过华婴网及时了解厂商的最新产品资讯和市场信息并反馈给生产厂商,大大提高了市场信息的交换速度,给传统市场营销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大规模生产逐渐转向精益生产和一对一的订制,使得厂商逐渐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华婴网拥有强大的信息处理和管理功能如:订单分析管理系统、信息反馈系统、订货预提示系统、商品管理系统、供应商管理系统、连锁店管理等功能,使得网络和传统紧密结合,成功孵化出“华婴品牌”,形成了“华婴1+1”经营模式。

乙方认可甲方是华婴1+1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并拥有华婴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华婴连锁信息系统授权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合同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中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知识产权:华婴连锁经营模式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华婴连锁店商号、华婴宝贝商标、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营销相关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海报、物价牌、购物胶袋等。

产品:婴幼儿用品包括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其他厂家产品或甲方自行开发的产品。

2. 特许授权
2.1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华婴”品牌,在省市 区 街号开设华婴连锁店,销售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其他厂家产品或华婴各地连锁店管理机构统一配送的产品。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华婴连锁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华婴连锁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华婴”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使用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华婴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华婴”商标使用授权的前提。

3.2 连锁店内的收款机及软件按乙方实际管理需要可由甲方代乙方购置,也可由乙方自行配置。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自营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原则上只能经营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厂家产品以及甲方当地连锁店管理机构提供或许可其经营的产品。

3.5 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网上公布的厂家建议市场价,根据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可以上下20%浮动定价。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货品进行适当的调剂;
4.1.2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4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2 甲方义务:
负责对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厂家的婴幼儿用品进行筛选和质量监督。甲方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优惠供货价格(一般按市场参考零售价计算从2折到6.3折不等,食品类、纸尿片、强生等产品毛利在20%左右除外)信息给乙方,由乙方通过网上订货系统自行订货;
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华婴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连锁店营业员培训手册、岗位工作规范、产品陈列、电脑及收款机操作方法等);
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乙方也可根据设计方案自行制作。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开业气球、物价牌及购物胶袋等),
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华婴连锁店的连锁管理章程和经营手册;
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当地经营权。未经乙方同意, 在授权的有效商业圈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一般(创业型连锁店的保护商圈以店为中心半径1里内范围内)只受理一家,以办理正式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无店铺网上连锁以及超市或商场内的店中店形式除外)。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订购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厂家的婴幼儿用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
5.1.2有权拥有自营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负责自营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有权通过华婴订货系统向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厂家或甲方指定的区域管理机构随时订货、补货;
5.1.5有权到甲方华婴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有权参加甲方或其指定的区域管理机构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5.2乙方义务
乙方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厂家或甲方在确认货款到帐后再组织发货,乙方则承担所订购货品的运输费用(一般提货时支付,部分厂家支付的除外)。

乙方对通过甲方订货系统获得商品价格有保密的义务,如乙方将进货价(部分价格低于厂商要求的统一经销价)泄露给厂家导致厂家停止供货或其他负面影响,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电脑及具备上网条件、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乙方按华婴连锁店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并自行负责装修费用;开业后必须将连锁店的店面和店内照片用电子邮件或邮寄到总部。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并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将复印件寄到总部,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和数量,由于明显质量问题(运输途中损坏的除外,由配送公司负责)100%包退换,但必须于验收后3天内提出退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对在华婴网上订货的经营区域内的客户提供配送服务的义务,并独自获取利润;
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 连锁服务费、连锁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费、品牌授权费
6.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连锁服务费人民币贰仟 元整、连锁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费人民币 伍仟 元整、品牌授权费 伍仟 元整,此3项费用概不退还;
6.2 乙方符合优惠条件可以获得元 费减免优惠,实际签约时支付金额合计人民币 元。

7. 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乙方根据自己店面的大小和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首次开业时的订货量。

乙方自由订货,但根据不同品牌、品种的包装特性一般以最小包装单位为起订量,如果乙方申明不买保险,货物路途丢失造成的额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物流公司收货时应确认货物件数和包装有无缺损后方可收货,否则责任自负。

乙方每次补货需确认货款余额,如果货款余额不足需及时汇款到自己的帐户,否则影响订单处理速度责任自负;
乙方通过华婴连锁订货系统方直接向与甲方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厂商(以网上公布的厂家为准)统一订货。乙方首次进货自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乙方享受进货价100%退换货服务,退换比例为总订货量20%; 60日内,乙方享受进货价100%退换货服务,退换比例为总订货量10%(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人为损坏、破损的不予退换),退换货运费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