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T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行 业 标 准
TB/ ? 车 安 全 阀 技 术 条 件
1995—05—23发 布 1995—12—01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 发 布空 车 安 全 阀 技 术 条 件
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空 车 安 全 阀 (以 下 简 称 “ 安 全 阀 ” )的 型 式 、 技 术 要 求 、 试 验 、 检 验 规 则 及 贮 存 运
输 等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铁 道 货 车 调 整 空 重 车 用 的 新 造 安 全 阀 。
2. 引 用 标 准
GB 1184 形 状 和 位 置 公 差 未 注 公 差 的 规 定
GB/ ? 线 性 尺 寸 的 未 注 公 差
GB 6414 铸 造 尺 寸 公 差
TB 1902 铁 道 机 车 车 辆 空 气 制 动 装 置 用 铸 铜 配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TB 1903 铁 道 机 车 车 辆 空 气 制 动 装 置 用 铸 铁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TB 66 机 车 车 辆 制 动 机 弹 簧 技 术 条 件
3. 型 式 (见 图 1)
4. 技 术 要 求
4.1. 安 全 阀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的 图 样 和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制 造 和 检 验 。
4.2. 图 样 上 未 注 公 差 尺 寸 的 极 限 偏 差 按 GB/ ? 面 分 别 由 不 同 类 型 的 工 艺 (例 如 切 削
和 铸 造 )加 工 时 , 它 们 之 间 线 性 尺 寸 的 一 般 公 差 , 应 按 规 定 的 两 个 一 般 公 差 数 值 中 的 较 大 值 。
4.3. 图 样 上 未 注 形 状 和 位 置 公 差 按 GB 1184 D级 。
4.4. 铸 件 尺 寸 公 差 按 GB 6414 CT 10级 。
4.5. 铸 铜 配 件 须 符 合 TB 1902的 规 定 , 铸 铁 件 须 符 合 TB 1903的 规 定 。
4.6. 螺 纹 距 端 面 处 前 三 扣 不 得 断 缺 , 其 余 部 位 允 许 断 缺 和 牙 形 不 全 , 断 缺 的 总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螺 纹
周 长 的 5%,相 邻 两 扣 的 同 一 部 位 不 得 同 时 断 缺 。 牙 形 顶 部 允 许 有 倒 钝 缺 陷 , 其 牙 高 的 减 低 量 不 得 超
过 牙 型 高 度 的 15%。
4.7. 螺 纹 粗 糙 度 为 Ra12.5μ m。
4.8. 螺 纹 端 面 须 有 倒 角 , 倒 角 后 面 不 应 有 锐 边 。
1图 1
1.阀 体 2.阀 3.阀 杆 4.调 整 螺 套 5.弹 簧 6.螺 帽 7.铅 封 丝 8.铅 封
4.9. 弹 簧 须 按 TB66进 行 永 久 变 形 试 验 ; 不 许 产 生 永 久 变 形 .
4.10. 安 全 阀 组 成 后 须 在 专 用 的 试 验 台 上 进 行 漏 泄 和 性 能 试 验 。 试 验 合 格 的 安 全 阀 须 加 铅 封 。
5. 试 验
5.1. 试 验 台
5.1.1. 试 验 台 须 用 容 积 为 17L的 风 缸 。
5.1.2. 试 验 台 连 接 管 路 须 用 ф 20钢 管 。
5.1.3. 试 验 台 须 用 精 度 1.5级 , 量 程 0~ 400kPa的 压 力 表 , 应 在 表 盘 170kPa和 190kPa处 作 出 明
显 标 志 。
5.1.4. 试 验 台 工 作 压 力 为 300kPa, 压 力 须 保 持 稳 定 。
5.1.5. 试 验 台 各 部 不 得 漏 泄 。
5.2. 性 能 、 漏 泄 试 验
当 试 验 风 缸 压 力 达 190kPa 时 , 安 全 阀 应 开 启 排 风 , 当 风 表 压 力 降 至 170kPa 及 以 上 时 安 全 阀 应
关 闭 , 停 止 排 风 。 用 肥 皂 水 检 查 安 全 阀 各 部 不 得 漏 泄 。
26. 检 验 规 则
6.1. 安 全 阀 须 逐 个 在 试 验 台 上 进 行 漏 泄 和 性 能 试 验 。
6.2. 螺 纹 部 位 须 用 螺 纹 规 检 查 。
7. 贮 存 与 运 输
7.1. 安 全 阀 进 风 口 应 封 堵 , 外 露 螺 纹 应 保 护 。
7.2. 安 全 阀 须 装 箱 运 输 , 在 箱 内 不 得 串 动 。
7.3. 包 装 箱 内 须 附 有 合 格 证 , 其 内 容 包 括
a)制 造 厂 名 ;
b)产 品 名 称 及 标 准 号 ;
c)制 造 年 月 ;
d)检 查 人 员 标 志 。
7.4. 安 全 阀 须 防 雨 、 防 潮 、 存 放 于 干 燥 处 。
附 加 说 明 :
本 标 准 由 铁 道 部 四 方 车 辆 研 究 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铁 道 部 四 方 车 辆 研 究 所 负 责 起 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