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网传保险要打破刚兑
来真的也不怕!
网传保险要打破刚兑 来真的也不怕!
最近网上在热传 “保险要打破刚兑” 的消息,
给我看得有点心梗。
主要的消息源为:
作者表示,据了解,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拟新增提出 “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这一则消息,摘自于财新的一篇封面报道,全文共有1万多字,涉及到很多行业术语,阅读起来有一定门槛。
网传保险要打破刚兑 来真的也不怕!
而先不说很多在利用这个消息赚取流量的,有没有把全文看完,我觉得可能绝大多数人连财新会员都没有,拿了张截图就开始吹了。
我看信息就一个标准,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那到底这事儿有没有事实依据呢?
没有,这是一则 “据作者了解到” 及 “正在起草修改” 的消息。连征求意见稿都不是,所以有点魔幻。
当然了,财新的料一般真实性还算可以,要不然我也不会开会员。
但哪怕这则小作文属实,那又如何呢?
第一、存量保单可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啥叫法不溯及既往呢?简单来讲,就是指新出的法律,通常不具有追溯力,不能用今天的法规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在新旧法交替的时候,都会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比如2020年新的民法典发布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就提到过,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一、存量保单可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所以即便保险法真如传闻所说的做了修改,那么对于修改前已经投保的保单来说,是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依然以修改前的保险法为准。
当然按照我们监管的调性,通常都会留足过渡时间,以及明确约定好过渡条款。比如会说明xx时间之后生效的保单,适用于新版保险法等等。
所以已经买了的,就踏实着吧,不要有无谓的担心。
何况是为一个不知虚实的小道消息去担忧,这都不是八字没一撇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还不知道呢。
第二、假设这条保险法的修改属实,那也是在最极端的方式下采用的
什么叫最极端的情况下?就是实在救不了了。
比如说保险公司的偿付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接着再经由监管接手进行整改。
然后还得整改无效,之后保险保障基金会出手,牵头对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包括引入新股东注资、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等等。
过往出问题的保险公司,如安邦、明天系的**人寿等,就是在这一步解决的。
第二、假设这条保险法的修改属实,那也是在最极端的方式下采用的
而在实在救不了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第92条规定:
以及《保险保障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资料下载 网站 ”“ 制作整 理,已做版权登记保护,未经授权请勿转 载转发, 违者必究” “万 一 网制作整 理,已做版权登记保护,未经授权请勿转 载转发,违者必究” “万 一网 制作整 理,未经授请勿转 载转发,违 者必究
第二、假设这条保险法的修改属实,那也是在最极端的方式下采用的
以上两条都要求,必须将保单转让予其他保险公司,如果其他保险公司不愿意收,则由国务院来指定接收方。
而在以上的前提下,假设倒的这家保险公司体量过大,或者发生的是保险公司的倒闭潮,没有保险机构能接盘。
第二、假设这条保险法的修改属实,那也是在最极端的方式下采用的
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会,则会出手对保单进行救助,共分为两类:
一类是财产保险(如车险)、或者短期健康险(如一年期的百万医疗险、意外险),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有两种处理方法:
1. 还没发生理赔的,5万元以内的,退还保费或者退还现金价值,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保险保障基金会承担90%的赔付;
2. 已经发生理赔的,该赔多少,就得赔多少。
第二、假设这条保险法的修改属实,那也是在最极端的方式下采用的
另一类是长期寿险合同,包括重疾险、年金险、寿险等等,由于长期寿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承保,所以保险保障基金会只对受让保险公司进行救助:
如果是个人持有的保单,给受让公司的救助金额以90%为限;
如果是机构持有的保单,给受让公司的救助金额以8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