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解决业主提出的房屋维修的问题,房屋维修资金的筹集问题;
(十九)加强小区和谐管理,车辆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建立业主委员会, 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家信息沟通机制;
(九)负责业主微信、QQ群等融媒体的管理和信息发布和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负责业主委员会公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