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F-YX-026
配饰供货摆放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配饰供货摆放合同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xxxx户型室内配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xxxx的室内家具配饰,配饰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和单价详见附件报价单。
家具配饰品的供货工期:自收到首付款后三个月内。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2.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元整(RMBxxxx。
2.2 本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室内全部配饰、制作费、运输费、包装费、安装费、人工费等甲方为购买配饰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2.3 合同价款的支付:
2.3.1 分期支付
A.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xxxxx;
B. 精装修工程过半(天花、灯位开孔,灯具达到现场;墙面基层完成,墙面壁纸到达现场;门、窗套开始安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xxxx;
C.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确认质量无异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人民币---------------元整 (RMB-------------------.00) ;
D. 壹年保修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元整 (RMB------------.00) ;
2.4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时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三条 配饰的制作
3.1 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七日之内起开始制作,关于配饰制作的具体要求与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1 乙方供货时间为: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于供货后七日内,完成全部配饰的安装工作。
4.1.1 供货及安装时间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2 乙方供货地点:乙方应按4.1款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将配饰运至----样板间内,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北京以外的地点除外)。
4.3 运输费用:运输相关费用和货物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
4.4 乙方负责全部配饰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为:有效保护标的物完好。
4.5 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运送期间或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时全部或部分配饰受到损坏,乙方须立刻为甲方免费更换或维修,项目交货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对于延期支付,乙方的到货时间顺延。。
5.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作好现场安装的工程配合工作。具体包括:
5.2.1为保持饰品不受损坏,交货时现场须清理干净,施工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工程验收交钥匙后乙方进场安装摆放;
5.2.2进入样板间的道路整洁,确保货车能够开入样板间门口,如道路不具备条件,甲方应协调解决,保证货物进入样板间;
5.2.3保证样板间内水、电的正常使用;
5.2.4如样板间家具配饰已点数交接,工程又进场返工所造成的家具饰品移位与污损,乙方不再重新摆放;
5.2.5如发生上述四种任何其一情况时,乙方有权拒绝进场,同时工期顺延。
5.3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所需配饰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交货前向乙方提出,调整总量不超过总价值的10%。
5.4 甲方应于完成现场开荒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