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 项目的移交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违约的补救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章 其它 第十四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_______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 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3)公共利益优先; (4)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_________专业规划; (5)使用户获得优质、公平和价格合理的_________服务;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_________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__________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