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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立法、司法机-郭佳蕊-市级获奖课(第二学时)走进立法、司法机关-法院PPT

hua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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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资料大小:258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12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5/12(发布于山东)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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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
国家立法、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
报告的听取、审议和批准程序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
法律案的通过程序
决定案的通过程序
选举和任免案的通过程序
我国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
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公安机关
走进司法机关——法院
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有:
1.我们学生可以到法院去吗? 2.如果学生犯罪了,会不会被抓进监狱? 3.法庭中公诉人是做什么的? 4.法官和审判长、审判员是一回事吗?什么关系? 5.辩护人是不是法官?他们俩的区别是什么? 6.和同学之间的矛盾可不可以去法院解决? 7.我们学生会被判刑吗? 8.如果我们学生受到欺负怎么办?
9.法警也是警察吗?有枪吗? 10.陪审团是干什么的? 11.法庭的座位是规定的吗? 12.国外法庭和我们国家的一样吗? 13.法庭中有哪些成员? 14.合议庭是什么? 15.我们和父母之间的事情可以到法院解决吗?
基本案情:
贾浩与丁新同为沈阳市星辰小学六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贾浩回到班级后,请同班同学王林帮忙,叫王林和他一起去教训丁新,王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王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二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贾浩、王林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造成丁新腿部骨折,丁新大呼“救命”。二人行凶后,逃窜至校外,贾浩、王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
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铁检刑诉[2017]76号 ?? 被告人贾浩,男,2006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沈阳市星辰小学学生。住本市铁西区阳光花苑52号。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林,男,2006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铁西区江南家园28号。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王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与被告人王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二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丁新逃跑,二被告人随后追赶贾浩、王林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造成丁新腿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贾浩、王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王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王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系主犯;被告人王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浩、王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鹏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