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优质、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配置原则
(一)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序、适度配置资源,规范项目建设。
(二)产业带动。资源配置向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产业技术前沿水平、可实现进口替代的风电高端装备的企业倾斜,向推进风电产业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倾斜。
(三)公开优选。通过综合评优等竞争优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主体,择优选择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开发建设经验足、信誉好、对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发展带动力大的企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
(四)电价竞争。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五)政策延续。对已经由省政府明确授予开发权(包括原明确授予开发权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投资主体的)并已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对未经省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投资主体、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二、竞争配置对象
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原则上为纳入《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的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包括两大类:一是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进行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基本条件:
1.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项目场址符合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海洋保护、港口、海上交通等相关规划以及开发建设的管理规定。
2.项目具备电力接网和消纳条件,省级电网企业已出具接网及消纳能力意见。
3.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海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三、竞争配置主体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配置海上风能资源、开发海上风电项目。
(一)投资能力强。参与竞争的企业(集团)上年末净资产规模300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项目资本金充裕、管理水平高、具有海上风电开发经验的大型能源企业。
(二)经营业绩佳。参与竞争的企业具备投资开发海上风电资质,具有建设运营福建海上风电场或类似风电场的业绩,累计核准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过200万千瓦或在福建核准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过50万千瓦(限于采用IEC 标准I类及以上风机)。
(三)技术水平高。参与竞争的企业采用EPC等国际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建设方案合理可行、设备先进、工艺现代;运营维护系统快速、便捷、高效,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明确退役及拆除方案。采用国内先进、主流、安全的风电机组,机组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等参数领先行业水平,机组具有相关的认证信息(设计认证、型式认证)及运行业绩。原则上采用的风电机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单机容量不低于8000千瓦(即 8兆瓦)。
(四)产业带动大。立足于以海上风电资源开发带动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海洋工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参与竞争的企业已开展或已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展海上风电装备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等。
(五)行业排名优。参与竞争的企业带动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海上风机整机经权威机构认证,适应福建区域特殊地理、气候环境,近三年海上风电整机销量排名全球前十位或国内前五位。运维团队在安全基础管理、设备隐患治理、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