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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金刚钻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形态亮点与特色案例介绍PPTX

资料大小:47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X(15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5/7(发布于北京)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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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爱心人寿
金刚钻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介绍
目录
产品形态一览
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和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①选择按年领取的,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该保单周年日 ;
②选择按月领取的,月领取金额为0.085×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该保单年度内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可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55周岁(仅限女性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70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您在投保时须在如下所列的“保障计划一”和“保障计划二”中选择投保其中一个“保障计划”:
保障计划一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之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注:若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之后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此时不能通过退保获得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计划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之后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扣减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超过已交保险费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规则
(1)投保人限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且投保人年龄和交费期间之和不得大于80周岁;
(2)被保险人投保年龄:18~65周岁(含);最高投保年龄与交费期间、领取年龄的关系详见下表:
投保规则
(3)交费频次:一次交清、年交;
(4)交费期间:一次交清, 3年、5年、10年、20年、30年,交至50岁、交至55岁、交至60岁、交至65岁;
(5)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6)保费限制:一次交清和年交最低保费为5000元,超过最低保费部分应为100元的整数倍;
(7)核保审核要求:当一次交清或期交最高保费超200万元时,需人工核保,人工核保通过后方可承保;
(8)风险保额计算:不计风险保额和体检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