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爱心人寿[2024]养老年金保险 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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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百岁人生 2.0 养老年金保险(福享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① 自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给付养老年金,
保障责任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②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结束前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终身
示例:
甲先生,40 岁,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百岁人生 2.0 养老年金保险(福享版)》,
交费期间为 5 年,年交保险费 10 万元,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 60 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选择按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为 37,880 元。养老年金的
受益人为甲先生本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甲。在接下来的岁月中,
甲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保障范围 给付金额 案例说明
60 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甲先生自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可领取养老年金 37,880
养老年金
领取 37,880 元,保证领取 20 年 元,作为退休金的补充,直至身故,保证领取 20 年。
若甲先生不幸在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其儿子小甲将获得身故保
身故保险金 详见条款“1.2 保险责任”
险金,以弥补甲先生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犹豫期:在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如果您改变了想法并申请退保,我们将在扣除不 15 天 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 60 天 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自到达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起,被保险人可领取养老年 55、60 65、70 岁 金,直至身故;可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 55 周岁(仅限女性被保险人)、60 周岁、 65 周岁、70 周岁。
保证领取期间:自本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 20 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 20 年 领取期间,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
总额(无息)与身故时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两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条款目录 1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我们的
保障范围 1.3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给付 2.1 责任免除
的情形
3
如何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保险费
4 4.1 保单贷款 4.2 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
权益 4.3 效力恢复
5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如何领取
保险金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内退保 6.2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7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需要关注的 7.3 投保年龄 7.4 未还款项 7.5 效力终止
其他内容 7.6 合同变更 7.7 通知送达 7.8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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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 (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
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和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1) 选择按年领取的,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该 2
保单周年日 ;
(2) 选择按月领取的,月领取金额为 0.085×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领取
日为该保单年度内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3
同可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 55 周岁 (仅限女性被保险人)、60 周
岁、65 周岁、70 周岁。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身
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5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自本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 20 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
期间。
1 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到达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具体领取年龄由您与
我们约定。 2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
足一年的不计。 4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性别、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以及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
金总额(无息)与身故时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两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效力终止。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9的机动车 1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
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
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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