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法规名称: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5-3-15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明确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分工和责任,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 第一节 船舶到港
第三条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各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后,应当互相提供信息,保证船舶运输和港口作业的衔接。船舶到港前,承运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预报和确报日期,便于港口经营人安排生产作业计划。 第四条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浮筒、趸船、锚地或无人驳基地等设施及有关作业时,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港口经营人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 议。 承运人应按规定和约定支付港口设施使用费和作业费用。
第二节 承运验收
第五条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审查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填制的各项内容。 第六条 通过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由港口经营人在与作业委托人商定的货物集中时间和地点,按港口作业委托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通过船边直接装船或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运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第三节 配、积载
第七条 船舶配、积载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在编制船舶航次计划积载图(表)时,应与港口经营人协商,以便于港口经营人合理安排装船计划。 客货班轮、货班轮,以及承运件杂货的船舶,承运人应在与港口经营人约定的期限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航次货物配载方案,便于港口经营人根据配载及装货顺序合理安排库场货位,组织货物验收。 承运人委托其代理人编制计划积载图(表)时,计划积载图(表)应经船舶审核签认。 第八条 编制船舶计划积载图(表),除应充分利用船舶装载能力,满足中途港卸货顺序的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甲板积载及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危险货物不得违反《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配装条件的规定; (二)易腐货物与一般货物,看气味、污秽、粉尘货物与易受感染货物,潮湿货物与怕湿货物,易生虫货物与怕虫蛀货物,易生锈货物与酸碱腐蚀性货物等相互有抵触的货物。不得配装在同一舱位; (三)食品不得与有毒口、异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化工原料以及其人有碍食品卫生的货物配装在同一舱内; (四)重货不压轻货,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 (五)易腐、易燃、易溶货物不得靠近机舱; (六)怕湿、怕晒、怕冻货物不得装载在甲板上; (七)同一张运单的货物,同一到达港或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原则上应配在同一个舱内; 计划积载图(表)应注明装货顺序,装载位置。大宗货物应注明重量、体积、件数,收货人名称。 第九条 计划积载图(表)确认后,由承运人编制装船报表、分舱单、货物交接清单(附表一)有关货运单证,交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按承运人提供的装船资料组织装船作业。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因故需要变更货物计划积载图(表)时,应经双方商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节 装 船
第十条 装船前,承运人应将船舱清扫干净,检查管系,准备好垫隔物科,港口经营人应准备好保障安全质量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进行货物交接。对于按件承运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为承运人创造计数的条件,工班作业结束后,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办清当班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除承运人和港口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