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内酒店等级标准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酒店等级制度与表示方法多为星级制和星级表示法。
星级制把酒店按一定的标准分成不同的星级,用星号的数量来代表。我国采用五星级制,分别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数越多等级越高。五星是最高级(即豪华型酒店),一星是经济型酒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酒店星级的规定
(1998年8月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
总则
为适应我国国际旅游发展的需求,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酒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全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标准》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酒店等级。
酒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存在的满意程度。
星级的评定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酒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酒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酒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式评定。
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全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设酒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酒店星级评定结构,在国家机关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酒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结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酒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酒店。
星级的评定依据
酒店星级按酒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星级别的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酒店星级按酒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酒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
项目一:
——建筑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
项目二: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
项目三: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四: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五: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六: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酒店,如个别设施设备达不到项目一规定的标准,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凡1988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酒店,如发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酒店,如达不到项目二规定的应行分数和项目三到项目六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酒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酒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酒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酒店名称,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 酒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酒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第十六条 酒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酒店星级评定结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结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酒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各星级酒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全国所有旅游涉外酒店,均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