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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23]终身寿险 077 号
招商信诺瑞享传世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2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22.
^2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您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我们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
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8.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2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
的部分。 6.7.
^2 本合同中还有部分对您的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详见本合同共同条款之“年龄错误的处理”、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 27.28.23.25.
^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8.
^2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5.16.
^2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ü 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2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2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ü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12.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第六章 您拥有的其他权益1. 投保范围 13. 减额交清2. 保险责任 14. 保单贷款 3.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4. 有效保险金额 第七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5. 保险期间 15. 合同构成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16. 合同成立与生效 6. 责任免除 17. 宽限期 7. 其他免责条款 18. 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三章 保单红利 19. 联系方式变更 8. 保单红利 20. 合同内容变更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21. 犹豫期 9. 保险费的支付 2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0.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事故通知 11. 受益人 24. 保险金给付 1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25. 其他核定结果 29.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6. 调查权 30. 未还款项
第九章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31. 争议处理 27. 年龄错误的处理 32. 现金价值 2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招商信诺瑞享传世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1.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1(须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且
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2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其到达年龄318 周岁之前,或在交费期间4届满
前的,我们按其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但不低于基本保
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其到达年龄 18 周岁(含)之后,且在交费期
间届满后的,我们按其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
(3)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但不低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
值。
1 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如,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二
十四时期间为 0 周岁,2021 年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2 全残:指下列 8 种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
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
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
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
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
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
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
全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3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4 交费期间: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的期间。若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计算交费期间。 3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三)给付比例表
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0-17 周岁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二、公共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所保障的公共航空客运航班期间5遭受意外伤害6,并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除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航空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
限,公共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本合同犹豫期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且本合同不存在未还款项的,经我们
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按比例减少。
您在每一保单年度7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各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现金
价值进行计算。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不包含与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保险费。 4. 有效保险金额 第n个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n-1)。
第n个保单年度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1+2.5%)(n-1)。
5 乘坐本合同所保障的公共航空客运航班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保障的公共航空客运航班飞机的
舱门起、至离开该飞机的舱门止。
本合同所保障的公共航空客运航班:指合法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客运飞机飞行,该飞行应当经过当
地民航管理部门所批准、且是以提供公共交通为目的的定期飞行。不以提供公共交通为目的的飞行,如从事
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建筑业、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飞行表演等作业飞行,或
空中探险、空中观光、跳伞、滑翔、飞行体验等飞行活动,不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公共航空客运航班。主要
为特定个人、特定家庭或特定团体提供运输服务的飞机(如私人飞机、公务飞机等)不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
范围。 6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
保单年度。 4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
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
车12; 6.战争13、军事冲突14、暴乱15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