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锦建安站发[2011]17号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 [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2011年7月6日印发
(共印3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发 [2011]3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作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工程招标要求)
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要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设计和施工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安全要求。
第九条 (监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并与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