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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丽都工程管桩试桩施工合同DOC

资料大小: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6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4/29(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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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兴元丽都项目(管桩)试桩工程协议
甲方: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兴元丽都”项目试桩工程发包给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兴元丽都”项目(管桩)试桩
2、工程地点:成都市高新区新光村六组
施工工期:
工期3天。2005年4月21日开始,2005年4月23日完成。
三、工程内容及质量要求:
1、工程内容: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检测点依据地质勘察报告,按照《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管桩试桩,共试三种类型(其中¢400 1个,¢500 1个,¢500 加厚 1个)。乙方的施工成果必须保证检测要求。
2、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地勘报告、试桩点位(以甲方提供的地勘报告中的2、18、39号钻探孔向轴线外平移1米作为试桩点位)。
3、施工机械采用乙方提供的HD62型筒式柴油锤进行施工, 且严格按照《川03G316-- DBJT20-50》及附件中电子设计院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
四、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总价采用含税包干制。含税包干费用分项如下:
打桩机械进出场费用¥7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正);
打桩费(含机械、人工、材料、接截桩全部打桩费用)¥74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正);
试桩配重块进出场费¥1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正)。
若本项目基础采用管桩,且由乙方进行施工则乙方免收取上述第1、2项费用,此时甲方仅一次性支付乙方上述第3项总包干费用,且永久性管桩静载试验时不再重复收取该项费用。
②若今后乙方未承接“兴元丽都”项目永久性管桩基础施工任务,甲方一次性含税包干支付乙方¥2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正)的施工费用,以后不作调整。
(二)支付方式:在确定本项目永久性管桩基础由乙方进行施工时三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上述①总包干费用;在确定本项目不采用管桩基础或乙方不承接“兴元丽都”项目永久性管桩基础施工任务,且配重块和施工设备全部清退出场后三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上述②总包干费用。甲方以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工程款,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出具等额正式发票给甲方。
五、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乙方要保时保量配合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乙方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并对试桩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全责。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款时,每拖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5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正)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天数累计计算。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施工完成,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正)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天数累计计算,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在试桩施工时发生质量问题或桩身破坏,以及管桩材料质量问题引起桩身破坏必须另行补桩且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其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履约完毕后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