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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御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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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性质、特征、保险责任、责
任免除、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等事项。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
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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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单利益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轻症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四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轻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1.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1.恶性肿瘤——轻度 11.早期肝硬化 21.心脏除颤器植入
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32.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12.人工耳蜗植入术 22.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治疗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13.单目失明 23.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33.深度昏迷 48 小时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 14.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 24.微创颅脑手术 34.单耳失聪
开心包手术) 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 15.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 25.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 3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血管介入治疗 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6.视力严重受损 16.心包膜切除术 26.早期呼吸功能衰竭 36.轻度面部烧伤 7.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 17.胆道重建手术 27.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7.轻度面积Ⅲ度烧伤
切开心脏) 8.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 18.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28.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38.角膜移植
手术) 19.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 9.轻度听力受损 29.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39.肾脏切除
炎腹腔镜手术 40.因肾上腺皮脂瘤切除 10.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20.心脏起搏器植入 30.原位癌
肾上腺
注:上述(1)至(3)种轻症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
【轻症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且我们已给付轻症保险金的,则自该轻症首次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起,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合同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
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一百一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特别说明: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我们仅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不再同时给付“轻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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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2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1.恶性肿瘤——重度 57.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84.范可尼综合征
疫缺陷病毒(HIV)感染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0.系统性硬皮病 58.严重心肌炎 85.肺孢子菌肺炎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31.严重多发性硬化 59.埃博拉病毒感染 8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 32.颅脑手术 60.肾髓质囊性病 87.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
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33.严重全身性(型)重 88.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 61.脊柱裂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症肌无力 正手术 89.严重的脊髓小脑变性 6.严重慢性肾衰竭 34.严重心肌病 62.重症手足口病
症 90.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 7.多个肢体缺失 35.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63.严重川崎病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 36.系统性红斑狼疮-Ⅲ 91.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 64.肺源性心脏病
性重症肝炎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肢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5.肺淋巴管肌瘤病 92.严重面部烧伤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38.严重冠心病 6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93.严重亚历山大病 67.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 39.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
合征(myelodysplastic 94.心脏粘液瘤
重脑膜炎后遗症 炎
syndromes,MDS) 40.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 12.深度昏迷 68.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95.Brugada 综合征
坏疽 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 96.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 13.双耳失聪 69.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痴呆 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14.双目失明 42.脊髓灰质炎 70.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97.神经白塞病 4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 71.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 98.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 15.瘫痪
衰竭 痹 脏再同步治疗 44.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 99.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 16.心脏瓣膜手术 72.嗜铬细胞瘤
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病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73.严重瑞氏综合征 100.席汉氏综合征 18.严重脑损伤 46.严重哮喘 74.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01.脑型疟疾 75.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47.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02.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良 20.严重Ⅲ度烧伤 48.植物人 76.肝豆状核变性 103.闭锁综合征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 104.疾病或外伤所致智 49.主动脉夹层血肿 77.严重癫痫
压 力障碍 105.败血症导致的多器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5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78.艾森门格综合征
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79.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 23.语言能力丧失 51.胰腺移植 106.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病 5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 107.严重慢性缩窄性心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80.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包炎
感染 25.主动脉手术 53.严重克雅氏病 81.失去一肢及一眼 108.严重肺结节病 54.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2.大面积植皮手术 109.室壁瘤切除手术
术 55.侵蚀性葡萄胎(或称 83.严重多处臂丛神经根 27.严重克罗恩病 110.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恶性葡萄胎) 性撕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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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5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注:上述 1 至 28 种重大疾病(包括手术)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注:
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限制。
2.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
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合同第 1.6 条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任何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
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
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合同“1.4 犹豫期”、“1.6 保险责任”、
“2.3 合同效力的中止”、“2.4 合同效力的恢复”、“2.8 保险事故的通知”、“2.13 如实告知”、“2.15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二)产品其他信息1.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5 周岁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合同成立。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
险合同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或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止,或至被保险人终身,具体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3.交费方式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
支付日交付续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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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4.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
5.犹豫期
我们给予投保人 15 日的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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