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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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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1.目的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既定的项目工程质量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术语和定义
3.1工程质量目标:达到规范、设计、政府主管部门、合同既定的要求,消除工程质量事故,避免工程质量通病,减少工程质量缺陷。
3.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以工程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为最终目
的,完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合理配备资源为主要功能,建立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体系;
3.3专项验收:特指环保、消防、规划、卫生防疫、劳动安全、交通、环卫、市政、绿化、邮政、人防、公安、档案、通讯、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部门验收,是物业移交前重要且必须的验收阶段。
3.4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②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③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全;?④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3.5一般质量事故:通常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00000元额度的质量事故。
3.6重大质量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事故: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类重大事故;②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③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3.7样板:对于关键或重复循环施工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操作工艺,以及重要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在正式施工和供料前,都必须由承包商和供应商按设计文件以及业主的具体要求,在现场制作实样或提供样品,用以验证设计意图和效果、明示质量要求和建筑品质,是承包商和供应商规范工艺的重要手段,更是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实样标准。
职责
4.1 区域公司
4.1.1 负责对集团确定的工程质量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并将细化目标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
4.1.2 审定监理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各自制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1.3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4.1.4负责完成区域公司内部的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 作,并监督监理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1.5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工程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4.1.6负责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4.2工程管理中心
4.2.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和集团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上报集团决策层审批后下达区域公司。
4.2.2对区域公司上报的工程质量细化目标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并备案。
4.2.3负责定期对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情况信息,并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上报集团决策层备案。
4.2.4配合区域公司进行各项工程验收工作。
4.2.5协调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3相关部门
4.3.1参与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和集团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定工作。
4.3.2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4.3.3参与专项验收。
4.3.4参与竣工验收。
工作内容
5.1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及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5.1.1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
5.1.1.1工程管理中心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制定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并上报集团决策层进行审批。
5.1.1.2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将审批通过的工程质量总体目标下达至区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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