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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实施细则DOC

litia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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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14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4/24(发布于广东)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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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的记实资料;是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之间分清责任、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工程质量、合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监理档案应达到见档如见人、见档如见物、见档如见证的标准,即监理档案应充分体现监理工作的高智能技术服务性,反映出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反映出建筑物、构筑物等形成的全过程(包括每一道工序);全面系统、完整真实地反映出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使监理档案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能够判别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第二章 监理档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的编制应在建设单位(业主)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并以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由承包单位配合完成。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的编制,实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和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负责制。
一、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搞好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交底和发动工作,不断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影响监理档案形成的有关问题;
(二)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明确的要求,将形成监理档案的责任落实到每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身上,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三)开工初期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形成所建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并以此确定组卷意见;
(四)监理档案装订前进行认真的审查,保证装订质量。
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自己所分工的范围内,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对口交底,尽早形成良好的工作程序和配合,施工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
(二)严格要求承包单位并以身作则,不拖拉、不迁就,及时形成监理档案,施工过程中及时将有关表格返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发挥监理职能,并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三)在总监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及时组卷,达到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保证监理档案的质量。
三、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好本单位的思想工作,支持和配合监理工作;
(二)落实与工程监理人员配合的各种人员,包括: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取样员、试验员等进行对口配合,提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
(三)及时检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工程监理人员的配合情况,必要时根据总监要求予以调整。
第九条 监理档案《辽统监表》的A类表格由承包单位负责订购并使用;B类、C类表格和卷内目录由监理单位负责订购并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将完整的甲类监理档案报送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接收审查,经备案后,将甲类监理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 监理档案编制
第十一条 监理档案应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范围、工作职责和任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监理档案必须按照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事件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编制,达到每一道工序和每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