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24〕终身寿险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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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二条
投保后15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第七条
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第八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九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七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三十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转换年金权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还款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八条 其他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第十条 宽限期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十一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
第十二条 借款 第二十七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 二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受益人 第三十条 释义
国寿鑫越传家终身寿险条款(第〇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越传家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国寿鑫越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
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
当时我们的规定。
凡在上述投保范围内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
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
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
的现金价值。
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
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增加。 2.身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届
满时身故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1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
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
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
国寿鑫越传家终身寿险条款(第一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
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
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
(1)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
例为140%;
(3)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给付比例为 120%。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
见本条款的“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六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中加粗字
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交费期间分为6年、10年和20年三种,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
月交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
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现金价值
国寿鑫越传家终身寿险条款(第二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
们咨询。
第十二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
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且
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
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
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保险单借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险单
借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
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