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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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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6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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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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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23〕年金保险 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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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
公司同意,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受益人
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
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三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日为:
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五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
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且小于六十周岁,则
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六十
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
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周岁且小于五十五周岁,则年
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
五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
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
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领取的原合同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本合同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年金、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
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
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第二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第三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
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
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
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