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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明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相关管理办法(DOC 8页)

资料大小:1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8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4/20(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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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肥明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相关管理办法
一、 档案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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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5、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度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主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6、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要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分清责任。
7、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8、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9、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10、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名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子签署意见。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转正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交监销情况,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1、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 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12、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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