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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荣华世家(鑫耀版)终身寿险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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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 终身寿险
资料大小:58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11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4/18(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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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荣华世家(鑫耀版)终身寿险
前海人寿[2023]终身寿险 0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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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荣华世家(鑫耀版)终身寿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
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页内容结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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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4 犹豫期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5 保险期间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2.我们提供的保障 8.4 未还款项2.1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8.5 合同内容变更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6 联系方式变更2.3 保险责任 8.7 争议处理2.4 责任免除 9.释义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9.1 保单年度 3.1 受益人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2 保险事故通知 9.3 周岁 3.3 保险金申请 9.4 有效身份证件 3.4 保险金的给付 9.5 现金价值 3.5 宣告死亡处理 9.6 意外伤害 9.7 猝死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8 全残 4.1 保险费的支付 9.9 交费年期数 4.2 宽限期 9.10 毒品 9.11 酒后驾驶 5.现金价值及其他权益 9.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 现金价值 9.13 无有效行驶证 5.2 保单贷款 9.14 机动车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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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荣华世家(鑫耀版)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荣华世家(鑫耀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
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73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
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
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
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 9.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
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及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
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1+3.0%)。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
同意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9.5),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减少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主险合同保险费需不低于我们
规定的最低标准。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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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或每次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为等待
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9.6)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8)的,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 一、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两
全残保险金 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 所交保
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本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不含)前,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 所交保
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本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含)后,我们按如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 所交保
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4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荣华世家(鑫耀版)终身寿险 0 周岁至 17 周岁 100% 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 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和本
主险合同的交费年期数(见 9.9)的较小者”的乘积。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我们仅给付一项。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2),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3)的机动车(见 9.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
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
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