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依法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禁止超出许可范围和超出供餐能力供餐。
三、不得采购、使用、加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晨检合格方可上岗。
五、禁止加工出售冷荤凉菜(大中专院校除外)、禁止加工豆角、禁止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禁止加工回收食品。加工豆浆、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应按要求煮熟焖透。
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过程中避免生熟交叉、混放。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
八、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记录查验等制度。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九、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十、每餐次食品成品供餐30分钟前应由专人分别尝试,无异常方可供餐。
十一、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十二、非本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