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完善生产设施管理,充分利用设施设备残值,为公司、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并保障公司报废设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和环境危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三、职责
设备部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管理;
车间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安环部对拆除和报废作业过程中负责安全监督。
四、控制程序
1、严禁私自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符合下述一项或多项,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
1)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2)由于技术进步,先进设备替换落后设备。
3)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4)由于生产工艺改进或生产规模的扩大,不能满足生产能力的设备、管道。
5)严重腐蚀,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
2、生产设施撤除和报废程序
1)生产设施所在部门根据生产设施撤除和报废条件,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计划,报设备部汇总,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生产设施所在部门应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方案,方案包括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3)拆除生产设施应确保拆除安全,拆除前应进行必要的隔离、置换、中和、断电等措施后,按照生产设施拆除方案进行作业。请承包商进行拆除时,应签定生产设施拆除合同,对承受商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要求。
4)报废生产设施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生产设施必须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清洗置换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气瓶报废应作破坏性处理。
6)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必须有帐可查,并且相关材料要存档。
五、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编 制
审 核
批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