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附件四: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环辐审〔 〕 号
出口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许可证编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传真: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出口理由: □ 销售 □ 到国外使用
□ 废源退回产源国 □ 其他
产源国家:
产源单位名称:
使用国家:
用户名称:
附件: □ 1.出口单位许可证 □ 2.国外用户合法持源文件
□ 3.出口单位和国外用户协议 □ 4.其他
放射源是否返回国内: □ 是 □ 否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编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同意出口 □ 不同意出口(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口单位、出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一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3.出口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出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出口次数/6个月”。出口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出口活动完成20日内,出口单位应将本表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