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对象包括负责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学校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学校负责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