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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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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5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6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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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3/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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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23〕两全保险12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利益 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 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 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八年和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 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照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的 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万一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 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 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