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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2023年度分类执业培训课程大纲2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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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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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2/29(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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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编写说明 一、本课程大纲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发布,供各机构 在组织开展2023年分类执业培训工作中使用。 二、根据《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类执业培训自律管理办 法(修订版)》,所有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均应参加A类培训, 每人每年应修满120学分;销售新型寿险产品和车险产品的从业 人员应分别参加B类培训和C类培训,每人每年应修满140学分, 其中 120学分为基础类知识,20学分为新型寿险业务知识或车 险业务知识;同时销售新型寿险产品和车险产品的从业人员应参 加D类培训,每人每年应修满160学分,其中120学分为基础类 知识,新型寿险业务知识和车险业务知识各20学分。 三、分类执业培训的课程内容涉及基础类知识、新型寿险业 务知识及车险业务知识。其中,基础类知识培训课程包括“法律 法规”“监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规则标准”四个 子类,学分要求分别为 40学分、40学分、20学分、20学分。 从业人员学习基础类知识时,应分别从四个子类的“必修类”课 程中至少选择一门课程学习,并分别完成四个子类对应的学分。 新型寿险业务知识的培训课程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 资连接保险”“变额年金”“客户风险承受力”等五个子类;车险 业务知识的培训课程包括“车辆基础知识”“主要险种介绍”“车 险承保知识”“车险理赔知识”“相关法律常识”等五个子类。新 型寿险业务知识和车险业务知识两部分总学分均为 20学分,从 业人员在进行这两部分知识培训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各子项 中选择1个或多个子项中的课程,完成本大类的学分要求。 第一部分基础类知识 (一)法律法规类(40学分,600分钟) 1.必修类课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1-4次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737号令)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 - 2 - 办发〔2022〕7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2.选修类课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8)《工伤保险条例》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失业保险条例》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农业保险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15)《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 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 3 -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 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 (20)《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9号) (2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二)监管规章制度(40学分,600分钟) 1.必修类课程 (1)《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 (2)《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 (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