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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8月)(228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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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经2013年0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提高公司 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规范体系的建设,以保证公司规范 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以个人为问责对象,坚持责任到人、问责 到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以问责促尽责。 在内部问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如下: (一) 一般情形 1.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会议,不执行或 拒绝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 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未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3.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力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 舞弊行为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 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 7.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 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对公司财产和员工安 全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