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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建设局城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资金管理,规范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建立健全科学的支付体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行业监管和审核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实
施对工程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莆田市建设局3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暂行规定》(莆建综【2008】29号)、《莆田市建设局30
万元以下小额工程施工发包补充通知》(莆建综【2008】96号)、莆田市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短期合同工工作职责的通知》(莆建人【2009】117号)等,结合我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范围 凡局财务集中核算单位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及相关的维修维护工程项目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均执行本规定。 二、城建项目工程资金支付程序 建设单位申
报-局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局财务部门审核-局城建项目资金调度会议研究决定-拨付工程资金。 1、建设单位申报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的合同及其他规定及时、规范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
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凭证,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据实填列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必须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内签署“符合法律法规、合同
或局相关规定,工程量完成情况属实,同意上报付款”的明确意见及日期,经局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由建设单位报账员向局计财科申报审批。申报期限为施工单位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局行业监管部门核实
局专业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所申报工程项目的工程发包形式、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实后,由局行业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签
署“符合相关规定,存在问题已整改到位,工程量已核实,同意上报付款”的明确意见及日期。 3、局财务部门审核 计划财务科负责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人员应
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和材料是否符合制度及合同的条款规定、审批表填写的规范性、正确性进行审核纠正;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并将审核无误后的项目进行适时汇总;录入莆田市建设局城建项目资金调拨单;上报局城
建项目资金调度会议研究确定。 4、局城建项目资金调度会议研究 局城建项目资金调度会参会对象为局长、局分管领导、建设单位负责人、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局行业监管部门、监察室、计划财务科有关人员、财务总监
。调度会每月召开1-2次,对局计划财务科汇总上报的城建项目资金调拨单中的工程项目逐一研究是否拨付。局长、局分管领导、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财务有关人员及财务总监等对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和金额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