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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厚大基础先修班民法-张翔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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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18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厚大法考【例2】
①无因管理
弄坏了,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不赔;必要费用可以要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适用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保护一切学雷锋”:
②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分意义:
善意占有:弄坏了不要赔;支出必要费用可以要
恶意占有:弄坏了要赔;支出必要费用不能要
③拾得遗失物,想还——恶意占有,还是无因管理?
适用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保护一切学雷锋”
弄坏了,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不赔;必要费用可以要
——《民法总则》颁布后,我们的体系安排,依然将“无因管理”置于《民法总则》之中,位于《物权法》
之前的原因
(2)合著的教材,要完美衔接——条件:彼此熟悉对方的体系思路
3、2018年——各自独著——不协调的问题将会消除
二、取消了“背景知识”与“司法考试考察点”的分割
1、2017年版“理论卷”,每一讲的结构是:
一、“背景知识”。涉及问题的概念、基本原理;
二、“司法考试考察点”。即进入考点的讲述
2、好处:
“考点”与“理解考点所需要的知识”泾渭分明,进而突出考点的内容
3、不足之处:两者人为分开,生硬而不自然,不符合学生通常具备的“由知识自然过渡到考点”的认知规

例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
①在“背景知识”与“司法考试考察点”的分割体系下
——属于“背景知识”
——各法律行为的概念在“背景知识”部分讲述
——各自考点则置于“司法考试考察点”
——请大家感受——比如:“双方法律行为”:
——概念:需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背景知识中(P51)
——间隔了:
(背景知识)多方行为、诺成行为、实践行为、双务行为、单务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考点:何谓合意——司法考试考察点中(P53)
(司法考试考察点)什么是意思表示
②取消“背景知识”与“司法考试考察点”的分割后:①概念。。。。;②何谓合意
再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在“背景知识”与“司法考试考察点”的分割结构下——“背景知识”中写不写概念?
——不写——不完整(考过的)
——写——说不清(没有讲到“物权的变动”)
——当时的处理——写——看不懂的不管——讲课:先不讲——讲到物权变动,再回头
②取消“背景知识”与“司法考试考察点”的分割后:
——民事法律行为中,没有“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内容
——作为“物权变动”中的一个问题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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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厚大法考【更为紧凑、更为自然、更符合认知规律】
三、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内容
1、增加了“民法基本原则”部分
——以往没有这一部分——从没考过
——原来预测:司法考试——选拔实务人才——过于理论化
——2017年卷三第1题
【2017-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
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看异议区——基本停留在“心灵感悟”的层次(平等不平等。。。)
——增加这一部分——尽量使每一原则的内容确定化——便于掌握
2、扩充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纳入“合同法分论——融资租赁合同”一讲,并与原来《合同法》的规
定相融合,形成体系
(1)出租人租金债权的保护
【合同法248】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
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解释12】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解释22】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
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体系整理:
1、承租人欠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
部的未付租金,即剥夺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期限利益
2、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2)租赁物收回后的结算
【合同法249】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
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
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22】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
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
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举例: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结算,租金共计100万元。因乙企业欠付
租金40万元,甲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解除了合同,收回租赁物。此时:
1、如果双方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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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厚大法考思考:此时,承租人“欠的”是什么?
——欠租金(40万元);
——不欠租赁物
(1)如果收回时,租赁物价值50万元:乙企业有权请求甲融资租赁公司返还10万元;
(2)如果收回时,租赁物价值30万元:甲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请求乙企业返还10万元
2、如果双方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思考:此时,承租人“欠的”是什么?
——欠租金(40万元);
——欠租赁物(期满后的残值)——设:本题中,经测算,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残值为5万元
(1)如果收回时,租赁物价值50万元,则乙企业有权请求甲融资租赁公司返还5万元;
(2)如果收回时,租赁物价值30万元,则甲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请求乙企业返还15万元
基于上述推演,总结成如下考点:
3、增加了诉讼时效在“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
(1)【民法总则196】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没规定“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其适用诉讼时效
遗失物:很多情况下,为“没有登记的动产”,其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2)【物权法107】失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
遗失物:动产;
遗失物善意取得:就受让人而言
适用前提: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
(3)问题:【物权法107】中的2年返还原物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么?
例如:甲的电脑遗失,被乙拾得后,出卖给丙,向丙交付
①甲——乙:甲请求乙返还电脑,应适用诉讼时效
②甲——丙:甲请求丙返还电脑,期间问题怎么处理:
第一,若丙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
——不再适用【物权法107】的规定
——应直接适用诉讼时效
结论1: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自失主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有权请求丙返
还遗失物。否则,受让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二,若丙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此时:
——应当适用【物权法107】: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丙返还遗失物。否则,丙发
生善意取得
——问题:
2年内,甲问丙要,丙有没有可能没有返还?
1、结算的本质:以“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充抵“承租人所欠数额”,多退少补
2、“承租人所欠数额”的界定
(1)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取得的情况下:
“承租人所欠数额”=“欠付租金总额”
②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应返还出租人的情况下:
“承租人所欠数额”=“欠付租金总额”+“租期届满后的租赁物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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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厚大法考如果如此,甲还能问丙要不?
如果可以,甲受【物权法107】时间的限制不?——2年内要了,没有要回来,不能再要了?
如果不受,甲受时间限制不?——永远要下去?
适用【民法总则196】,即适用诉讼时效
结论2: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失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遗失
物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4、增加了诉讼时效在“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上的适用问题
(1)【民法总则196】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没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故其适用诉讼时效
(2)【物权法245】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问题:【物权法245】中1年的返还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什么关系?
例如:
甲借来的电脑,被乙抢走。甲只能基于占有,请求乙返还。此时:
①根据【物权法245】:甲应当在乙抢夺之日起1年内,请求返还。否则,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②问题:
——1年内,甲问乙要,乙有没有可能没有返还?
——如果如此,甲还能问乙要不?
——如果可以,甲受【物权法245】时间的限制不?——1年内要了,没有要回来,不能再要了?
——如果不受,甲受时间限制不?——永远要下去?
——适用【民法总则196】,即适用诉讼时效
结论:占有人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请求返还占有物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4、压缩篇幅的同时,强化考点总结力度,强化逻辑性
(1)精炼语言。在增加了教材信息的前提下,压缩了10万字的篇幅
(2)还增加了一系列提示框和图表,强化教材中的考点总结、提示的力度,同时也强化教材内容的逻辑性
例如:
在阐述“合意”这一考点之后的总结:
二、真题卷
1、立足于《民法总则》对近五年考题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民法总则》规定不符的考题、选项做出说明
2、真题的解析部分,添加“评论”部分,其作用在于:
(1)说明本题的命题特点,如考察理论还是考察条文;单一考察还是综合考察;直接考察还是需要分析法
律关系。(明天会展开讲司法考试的命题类型)
(2)对题目中的疑难问题展开分析
(3)对题目中的“启迪意义”(对于司法考试的做题而言)加以总结
举例:
【2015-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
1、合意的成立,与行为人所作出的是否为意思表示有关,而与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无关
2、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影响合意的效力,但不影响合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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