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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_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思考_2018.3.23_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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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目录
1. 人工智能的界定
2. 法律推理人工智能研究的进展
3.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前景
4.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开发策略
5. 结论
1.人工智能的界定
1956年,美国麦卡锡和申农等,向洛克菲勒基金会申请
“人工智能研究”的建议说:“此项研究意图是在假说的基础
上向前推进一步。这个假设是,知识的每个领域或智能的任何
一个其他特征,原则上是可以如此精确地加以描述,以致能够
制造出一种机器来模拟它。”
《美国国会计划重新定义人工智能》:
美国国会议员MariaCantwell起草了一份新提案,要求商务部成立人工
智能专门委员会。提案对关键术语下了定义。美国国会本次提案认为,所谓
“人工智能”应该满足以下五个特征
A)所有可在多变且不可控的情况下作业,无需过多人工监管,或可自
学以往经验、改善表现的人工系统。此类系统可以搭载在计算机软件、实体
硬件、或以尚未考虑到的其他形式,能够从事需洞察、认知、计划、学习、
交流或行动等类似人类行为的任务。总的来说,人工系统在其所从事的任务
中表现越像人类,就越可称得上是采用了人工智能
B)可像人类一样思考的系统,如认知架构与神经网络
C)可像人类一般行动的系统,如通过图灵测试或其他利用
自然语言处理、知识表达、自动推理、学习等同等测试的系统
D)如机器学习等模拟认知任务的技术
E)理智行事的系统,如通过洞察、计划、推理、学习、交
流、决议及行动等活动从而完成目标的智能软件代理及内置机
器人。——译者:常笑原文来源:QUARTZ12-15原作:DaveGershgorn(2017)
2.法律推理人工智能研究的进展
1.1发展历程
1970年,布坎南和黑德里克发表《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
理若干问题的考察》,揭开法律推理人工智能研究序幕
1970-1980年代初,法律推理人工智能研究主要沿两条途径
前进:一是模拟归纳推理,JUDITH律师推理专家系统;二是模
拟法律分析,计算机辅助法律分析系统(Meldman,197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