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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心无忧心脑血管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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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心无忧心脑血管疾病保险条款“附加心无忧心脑血管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心无忧”。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心无忧心脑血管疾 病保险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心无忧两全保险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合同成立与生 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严重心脑血管 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 脑血管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心 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 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 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 脑血管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 血管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严重心脑血管 疾病保险金申 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 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 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 一致。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5.2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按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主险合 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5.3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犹豫期;(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4)保单贷款;(5)效力中止;(6)效力恢复;(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年龄错误;(10)未还款项;(11)合同内容变更;(12)联系方式变更;(13)争议处理。 7.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 7.1 严重心脑血管 疾病的定义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 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7.1.1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7.1.2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7.1.3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 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4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 术。 7.1.5 严重原发性肺 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7.1.6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 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7 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 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被保险人永 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7.1.8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 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90天。 7.1.9 Ⅲ度房室传导 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 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7.1.10 破裂脑动脉瘤 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 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