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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_我国绿色金融落地需解决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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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6/21(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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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C兴业研究版权所有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2017年9月24日绿色金融报告我国绿色金融落地需解决的瓶颈摘要:展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果。浙江、江西、新疆等五省(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设立为绿色金融在政策、产品、业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灵活性;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业务层出不穷,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
临着不少继续突破的瓶颈,包括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存在短板、绿色认证和评级制度不完善、绿色企业股权融资的落地路径尚未打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和绿色投资环境亟需培育等,本文对这些瓶颈进行了梳理,望能引起主管部门以及市场参与者的关注
关键词:绿色金融发展瓶颈刘翌鲁政委兴业研究兴业银行分析师首席经济学家绿色金融○C兴业研究版权所有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2016年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政策体系完善进程明显提速。2017年6月,国务院进一步在浙江、江西、新疆等五省(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绿色金融在政策、产品、业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灵活性。在政策大力推动下,我国绿色信贷规模逐年稳步攀升,绿色债券的成功吸引了全球的关注,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正逐步由分散化、试验性的探索,向系统化、规模化推进转变
在取得一系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需清楚地认识到,未来绿色金融的深化发展仍面临着不少继续突破的瓶颈。具体来说,绿色金融落地面临的瓶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存在短板绿色金融产品、业务的供给及开拓离不开绿色金融标准所提供的技术支撑,标准引领着绿色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是绿色金融产品和业务落地、规模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化尚未成型,在绿色金融标准方面存在短板,主要表现为:项目目录》和发改委《绿色债券指引》对于绿色项目的界定不一致,这种不统一表现在项目分类和项目范围两个方面。从项目分类看,人行目录将绿色项目分为6大类,大类项下又进行了细分,有二级分类和具体的说明和界定条件;而发改委指引的绿色项目包括了12大类,范围比较大,没有进一步进行细分和说明;从项目范围看,两部门对绿色项目的认识存在偏差,具体体现在:发改委将核电纳入了新能源项目范畴,而人行目录中的清洁能源类项目并未包括核电项目。另外,发改委绿债指引中纳入了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试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等项绿色金融○C兴业研究版权所有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目,但这些项目在人行目录中并未涉及。同样,人行目录中所包含的灾害应急防控、交通领域互联网、水路交通中的船舶购置及航道整治、城乡公路运输公共客运、铁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清洁燃油等项目也未在发改委目录中明确提及
在发行条件、注册审核流程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不尽相同
发改委主管的绿色企业债券将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发行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并且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规模,这意味着,此类企业可以突破债券融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而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发行主体条件并没有类似便利措施,同时还对绿色公司债发行的范围还进行了界定,即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对于发行主体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另外,不同品种绿色债券在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标准也存在差异。具体来说,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需要在每年8月31日披露上半年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发改委绿色企业债对信息披露未作要求,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均是按年度披露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绿色金融债,人行还要求每年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其他绿债类别则无此要求
贷中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统计口径包含12类贷款,而人行绿债目录将绿色项目分为6个大类、31个小类。在支持项目范围及分类方法上存在差异,部分可纳入绿色债券投资范围的项目不属于绿色信贷;反之亦然。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标准之间的不统一,导致银行机构的绿色信贷资产无法直接对应到绿色债券发行所需的绿色资产池,需重新对基础资产进行梳理和认定,增加绿色金融○C兴业研究版权所有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了业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来说,绿色项目的分类存在互相交叉的现象。工业节能类项目包含了生物质、低热值燃料供热发电等项目,而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类别项目中同样包含了农林生物质发电、供热装置/设施,同类项目在不同分类下都有涉及。这在实务中会给发行人和金融机构造成困惑,无法清晰判断一些项目到底归属哪个类别,另外,同样性质的项目不同发行人理解不同,可能归属的绿色项目类别也不一样。另一个会让市场产生困惑的问题在于目录类别的划分依据,还是前文提到的生物质发电和供热,生物质发电、供热属于生物质能利用的两种方式,而从产业划分角度看,生物质能利用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范畴,这点从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生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利用同推动太阳能、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并列作为“十三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便可印证。而目录中清洁能源类别中包括了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等项目,却没有将生物质能利用单独放入其中。另外,清洁能源类项目单独设立了分布式能源这个子类,而分布式能源只是能源的一种利用方式,其一次能源可以是气体燃料(天然气、生物燃气、煤制气等),也可以是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但目录分类是将分布式能源同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利发电等并列放入了清洁能源类别
二、绿色认证和评级制度不完善绿色认证和评级制度是保障绿色金融公信力的关键。特别是对于吸引投资者来说,绿色认证是投资人识别绿色项目和绿色发行人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我国在绿色认证和评级制度上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出“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绿色金融○C兴业研究版权所有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目前仍停留在民间机构和企业自发探索的层面,各机构认证标准、方法学均自成体系且不尽相同。安永等审计机构进行绿债认证所遵循的标准是《国际鉴证业务准则—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复核之外的鉴证业务》(ISAE3000),同时,安永的绿色评估体系已引入了绿色程度的判断标准,能够识别绿债是“深绿”还是“浅绿”;而中节能咨询等一些机构在绿债认证时采用的标准则是《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ISO/IEC17021:2011)》和《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9011:2011);除此之外,一些评级机构也先后出台了各自的绿色债券认证方法,东方金诚发布了《自然环境信用分析框架暨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中诚信国际发布了《中诚信国际绿色债券评估方法》
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尚未出台具体的规定,对于认证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及流程,认证质量管理等均无具体要求
三、绿色企业股权融资的落地路径尚未打通七部委《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另外,国务院关于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决定也指出“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
从目前实践情况看,绿色债券一定程度解决了绿色项目融资的问题,但绿色企业的股权融资还未能实现落地。很多绿色项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权融资,在取得资本金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作债务融资。而解决绿色企业融资的问题首先需解决绿色企业概念和界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还比较欠缺,只有解决了什么样的企业是绿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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