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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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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2/24(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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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CSWMD·C012--2000
为提高我院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及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培训,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继续教育的对象
1.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2特殊工种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
1.3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军转干部以及调入人员;
1.4转岗人员。
2、继续教育的内容
2.1注册建筑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理工程、注册造价师等考前培训、考核认定培训、换证工作中的继续教育;
2.2特殊工作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培训,对要求持证上岗的概预算、监理、会计、审计等进行取证培训;
2.3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军转干部、调入人员的岗前培训;
2.4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转岗培训;
2.5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的知识培训;
2.6推广国内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举办各类推广会、演示会、专题讲座,使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了解本专业的最新研究成果,拓宽、更新、加深知识面;
2.7学历层次提高的学习。
3、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3.1计划:各部门年初拟出本部门的培训计划,人事教育处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院长审批后实施。
3.2审批:各类注册考前培训、特殊岗位、特殊工种培训,按有关部门文件通知办理。学历层次提高或攻读第二专业的学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处,经院领导审批。技术讲座、学术交流、新知识、新工艺等推广会、演示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3步骤:按培训计划进行,培训项目做到事前有安排、有通知、中间过程有记录、结束有总结、材料立卷归档,计划未完成的项目要有情况说明。
3.4方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院的实际情况,培训学习采取到指定的场所和院里组织集中学习以及自学相结合。
3.5管理:职工继续教育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费用报销由人事教育处审核、登记,按再教育经费报销办法规定签署报销意见。职工再教育取证后,由人事教育处保存证件复印件。
4、本管理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200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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