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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集团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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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20(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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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必须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规范性原则:首先,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其次,集团公司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决策权;第三,集团公司的派出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与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一)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应按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有控制权的多元投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集团公司的派出董事应以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体现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任用;
(三)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方案,并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订前主动了解其它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集团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二)对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务管理以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
(三)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度利润分配之前,集团公司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材料;集团公司按规范程序和权限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尽到相应职责,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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