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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之销售与收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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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8(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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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天能集团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销售与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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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控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销售与收款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天能控股集团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签定销售合同、发运商品、开具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下列职责应当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货物保管职能相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货物保管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开具发票、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产品由营销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环节,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与帐款回收。
第五条销售公司负责产品的销售定价制度、折扣政策的制定并执行;股份公司仓库物流部门负责产品发货与运输;销售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开具、记入相关科目并通过内部往来转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销售实现的相关会计核算并通过内部往来转由财务部进行销售实现的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条天能控股集团公司销售实现的会计核算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收回销售收入存入公司总部开设的银行账户并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应收帐款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七条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催收工作由营销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根据授权接受客户订单后,编制一式多联的销售通知单,作为销售公司财务部门、物流部门、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处理的依据,销售通知单传递到下一环节前,须经过销售部门主管的审批。负责该项业务业务的销售人员直接负责应收帐款的催收。
第九条发票的开具:销售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货物到达时间及时开具发票,并与销售通知单、到货凭证进行核对,若有不符及时上报,由销售公司与物流部门协调解决,发票开具后及时传递给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销售公司负责对销售价格、折扣等政策的制定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执行。政策改变后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内容、执行时间通知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物流部门根据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货。发货时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得擅自发货和随意替换货物,确保与销售通知单的一致,在运输过程须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到达。发、运货凭证经审核后传递给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物流部门应使用连续编号的发、运货凭证,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并对每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财务部应当将销售通知单、发、运货凭证、发票进行核对并具以入帐进行会计核算。每月编制客户收款单,传递给销售公司进行货款催收,定期与销售公司符合应收帐款,保持一致性。财务部对以入帐的销售、发运货、发票等凭证承担保存职能。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应收帐款信用政策,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和应收帐款的回款情况及公司市场开发政策分区域和经销商制定。对应收帐款超出信用额度,财务部有权通知销售公司进行催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流部停止对该区域或经销商供货,物流部门须待财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禁令解除后,方可依据销售通知单继续发货。信用额度的判定以财务部门月末统计工作为口径。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财务部每月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评价。分析结果上报股份公司并传递给销售公司。对逾期一年以上的要求销售公司清理,有继续业务往来的单位,结清欠款或通过提供担保、抵押等方可发生新业务。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销售公司负责收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并办理起诉事宜。情况特殊者,需经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特批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股份公司财务部对愈期3年的应收帐款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账款,应组织清理并查明原因,报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转作坏账损失并注销相关的应收账款明细账。
第十七条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退回产品须经质检部门和物流部验收、清点并开具退货接受单后方可入库。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销售退回单进行帐务处理。物流部对正常销售产品和销售退回产品分别保管,定期统计数量上报股份公司并根据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已注销的应收账款应做好账销案存,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有偿债能力应立即追索;对于已核销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冲减当期坏账准备(或管理费用)。
第四节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条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发票的管理,信用政策的变动是否经过审批,应收帐款的管理是否及时。
物流部是否按销售通知单发货,销售退回的凭证是否健全、审批是否越权,处理退回产品流程是否规范。
销售公司是否按经审核的价目表进行销售,价格变动和销售折扣是否经审批,对应收帐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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