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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宇物业管理公司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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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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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1/12(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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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使用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使用管理和禁止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的电梯。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7588、GB/T702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梯lifts,escalatorsandmovingwalks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使用单位theelevatorunit
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乘客passenger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步)运送的人员。
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确定的原则
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委托我公司管理电梯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我司为电梯使用单位。
居民住宅小区聘请我司管理为电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修理。
乘客
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
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乘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时应监护好随行儿童,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
在轿厢内不应吸烟。
不应使用乘客电梯轿厢运送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特殊人群
不宜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人群应由监护人陪同乘梯。
非电梯专业人员
不应使用电梯钥匙或其它物品强行打开电梯层轿门;无电梯专业人员监护不应进入轿顶、井道、机房;不应对电梯进行任何非正常操作。
使用管理
管理机构及人员
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
电梯分布在不同小区或地点的使用单位,应按项目部配备至少一名电梯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应在管理制度中规定作业人员巡查,确定巡查间隔和巡查内容,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长期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牌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单位名称、管理人和联系电话,便于危机处理。
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人员的职责;
安全操作规程;
日常检查制度;
维修保养制度;
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停止使用电梯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报停、变更登记手续。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所有权多方共有或单方所有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授权。其可以是:电梯所有人、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时应积极配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提出复检申请。
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记录参照附录A。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畅通,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B和附录C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和统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电梯故障统计表》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维修保养监督
使用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在其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书面约定。
安全标识
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电梯使用标志(见附录E)、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钥匙管理
使用单位应指定负责电梯管理的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
应急救援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参与救援,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有关资料、报告;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年度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停止运行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
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
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
电梯发生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
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
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经重大修理或改造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禁止
使用单位禁止使用下列电梯
非法制造的电梯;
非法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
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