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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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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1/2(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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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长寿发[2010] 68号,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毨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
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仅可附加于“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
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
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 -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同时退还主险合同
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险合同有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
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本附加险及主险
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
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
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
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 -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我们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
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
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
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
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一致,并适用主险合同“保险单借款”的
相关规定。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
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
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
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您不能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只能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将同时解除,
您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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