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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附加乐康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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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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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重大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医院 10.6 初次确诊 10.7 意外伤害 10.8 年生效对应日 10.9 毒品 10.10 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无有效行驶证 10.13 机动车 10.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15 遗传性疾病 10.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0.17 现金价值 10.18 专科医生 10.19 永久不可逆 10.20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1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0.2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数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 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 险期间内并初次确诊日之后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8)生存,我们按保险 金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被保 险人身故或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10.14);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10.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0.16),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10.17)。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 在首次申请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