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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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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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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
括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
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交费通知给投
保人,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交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
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终止。

二、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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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
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3,殴斗4,醉酒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跳伞、攀岩运动12、探险活动13、武术比赛14、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5、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
路线或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车
和轮船,但自行租赁的运输工具及出租车除外。

3 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4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5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分的处方药品。

7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3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
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
比赛。

15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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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九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包括尸体和人
身检查)。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医院16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

16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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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7计算,具体应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18。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
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
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
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
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
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7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18 未满期净保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40%)×(1-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经过的月数/各交费周期内包含
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交费周期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各交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 1 3 6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