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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各车间、科室全体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厂一级的安全相关指标的制定和考核,其中,工伤事故 控制指标的考核结果需报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
3.2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工伤事故的考核处罚。
3.3 各生产单位安全科(组)负责将安全指标目标分解到车间,定期监督检查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负责车间、班组安全指标目标的考核。
3.4 分管安全工厂经理负责提出对车间、班组安全指标的考核建议。
3.5工厂经理负责批准车间、班组级目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4 具体指标内容
4.1 安全责任书签订率;
4.2 隐患排查率;
4.3 隐患整改率;
4.4 工伤事故控制指标;
5 目标与指标的分解与实施
5.1 安全科(组)
5.1.1 负责组织厂级领导、各职能科室、车间主任级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5.1.2 负责组织厂(公司)日常性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5.1.3 分解本厂(公司)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严格按照指标要求贯彻执行。
5.2 各车间、工段、班组
5.2.1 按照安全科(组)要求,具体负责安全责任书从车间至班组、员工的层层 签订工作。
5.2.2 车间主任、副主任、班组长亲自带头每日对本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 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予以处理或上报有关领导。
5.2.3 狠抓“三违”现象,并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公司)
6 厂(公司)级指标的考核办法6.1 安全责任书签订率、隐患排查率、隐患整改率指标要求达到 100%,凡考核 中发现有遗漏, 未达到 100%的, 视情节, 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100 —1000 元的处罚。
6.2 工伤事故控制指标的考核
6.2.1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责任人处罚 100~300 元。
6.2.2 轻伤控制指标考核以半年为一个考核期,超过控制指标后,每超过一次扣 罚第一责任人 200 元,其余厂(公司)级领导各 100 元。 6.2.3 严格事故汇报制度。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安全监 督管理部, 轻伤事故还要在 3 天内将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安全监督管理 部,超期限未报的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每人 100 元。对发生安 全事故隐瞒不报(超期限 2 天属瞒报)的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 每人 200 元。
7 其他
7.1 应在每年的 12 月 25 日前制定、修订完下一年度的各项目标指标。
7.2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的发展状况,需要临时增加或减少目标 指标的,须经目标指标制定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动。
7.3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执行目标指标的,需书面申请,经目标指标制定部 门同意后,可暂缓执行,待特殊情况处理后,应继续执行原目标指